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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1-03

  爱游戏ayx官方网站◈◈,爱游戏(ayx)中国官方网站◈◈,爱游戏ayx◈◈。(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爱游戏app手机版◈◈、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第八条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九条    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第十一条    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发行人依法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或者审批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参与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不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单位进行接触◈◈。

  第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或者审批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或者经审批◈◈,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或者审批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发行证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的◈◈,证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行人返还◈◈。

  第十九条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

  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爱游戏app手机版◈◈,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发行新股◈◈。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第三十二条    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第三十四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第三十九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四十一条    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百分之五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三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前条规定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第四十七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    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第五十三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第五十四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报告◈◈、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五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

  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法暂停或者终止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

  第五十八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依法发行公司债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条    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第六十一条    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第六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不具备其他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取消其上市资格的◈◈,应当及时作出公告◈◈。

  证券交易所依照授权作出前款规定的决定时◈◈,应当及时作出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六)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第六十九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第七十二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第七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打牌吧休闲游戏世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十九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八十一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第八十三条    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爱游戏app手机版◈◈,予以公告◈◈。

  第八十六条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第八十七条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第八十八条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第八十九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第九十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第九十一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九十二条    通过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公司股票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第九十三条    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第九十四条    上市公司收购中涉及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九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入◈◈,应当首先用于保证其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逐步改善◈◈。

  第一百零一条    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爱游戏app手机版◈◈、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零二条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第一百零三条    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必须是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第一百零四条    投资者应当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为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

  第一百零五条    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时间优先的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竞价交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割规则◈◈,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割◈◈,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第一百零七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保障◈◈,即时公布证券交易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第一百零八条    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一百零九条    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第一百一十条    证券交易所对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打牌吧休闲游戏世界◈◈。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交易保证金◈◈、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具体规则◈◈,制订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业务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在执行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时◈◈,凡与其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一百一十五条    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对交易中违规交易者应负的民事责任不得免除◈◈;在违规交易中所获利益◈◈,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违反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由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

  第一百一十七条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和依前条规定批准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二条    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规定倍数◈◈,其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其具体倍数◈◈、比例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经理◈◈: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打牌吧休闲游戏世界◈◈、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前二条规定的业务◈◈,提出业务范围的申请◈◈,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业务人员◈◈、财务账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第一百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第一百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本法规定的从事相应业务要求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对其有关业务范围的核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必须为客户分别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并对客户交付的证券和资金按户分账管理◈◈,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不得作虚假记载打牌吧休闲游戏世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爱游戏app手机版◈◈。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

  第一百四十条    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打牌吧休闲游戏世界◈◈、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买卖成交后◈◈,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第一百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

  第一百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第一百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第一百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第一百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按其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毁坏◈◈。

  第一百五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重要的原始凭证的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结算风险基金◈◈,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并可以由证券公司按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第一百五十七条    根据证券投资和证券交易业务的需要◈◈,可以设立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和业务规则◈◈,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的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二年以上经验◈◈。认定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一百六十条    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四)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公开◈◈。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批准并领取业务许可证◈◈,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打牌吧休闲游戏世界◈◈,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八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取消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为股票的发行或者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三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任何人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卖出其账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买卖证券等值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当日接受客户委托或者自营买入证券又于当日将该证券再行卖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买卖证券成交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八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九十一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自营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自营业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证券公司经办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定程序◈◈,利用上市公司收购谋取不正当收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六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经营非上市挂牌证券的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第一百九十九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

  第二百条    证券公司同时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原核定的证券业务◈◈。

  第二百零一条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证券业务许可的◈◈,或者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

  第二百零二条    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    未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制定的业务规则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

  第二百零四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行◈◈、承销公司债券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已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继续依法进行交易◈◈。

  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完全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本法规定的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    境内公司股票供境外人士◈◈、机构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